第一条本馆所有史料库房实行专人负责制。
第二条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史料库房,非本室人员因工作进入库房需要进行登记。
第三条库房内应有严格的“十防”措施(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水、防盗、防高温、防强光、防污染、防有害生物、防紫外线)
第四条库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控设备,保证库房恒温恒湿。库房责任人应每天检查、登记库房的温湿度,适时启闭调温、去湿设备,保持史料保管的良好条件。
第五条库房应配备安防监控设备,库房责任人应每天检查并做好登记。
第六条库房内严禁吸烟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、严禁明火装置、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定期检查消防设备、电路和电器设备,及时排除隐患。
第七条库房应严防虫患。库房责任人要定期投放杀虫防霉药物或通过有关设备,对库房进行杀菌、消毒,发现虫情要及时处理。
第八条库房应经常打扫除尘,适时通风,保持清洁无尘,窗帘需防强光。
第九条库房内密集架和文件柜应统一编号、排列有序,便于史料上架、入柜和利用。
第十条史料入库前必须认真检查、清点数目、登记清楚,并定期盘点库存。
第十一条史料应按分类分别保管,珍贵史料要专人专柜保管。
第十二条库房责任人每日须对库房进行安全巡查,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或向馆领导报告;下班前,关好库房门窗,切断电源。
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